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并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工作。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