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