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受援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法律援助机构有权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可以向受援人追偿应当支付的相应法律援助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