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应当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范围、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