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