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三)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农产品生产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