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查验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