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