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