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