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者在农产品生产中有其他禁止性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