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金融监管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对已经取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收回。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