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对已经取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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