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金融监管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