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或发行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区内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