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设立、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