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设立、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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