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派送所属辖区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