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与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相邻区域的流动性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共同管理,由首先发现的有关部门查处。委托管理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受委托方负责查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