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相邻区域的流动性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共同管理,由首先发现的有关部门查处。

委托管理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受委托方负责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