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与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巡查中发现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并核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