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

(二)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四)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