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3 城市管理规定Article 35In force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二)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四)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