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对城市管理造成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暂停运输建筑垃圾:(一)雨雪天气;(二)出入口道路硬化未达到标准的;(三)中考、高考、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保障期间;(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事故;(五)其他不适合运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