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三)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责任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次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