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三)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责任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次一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