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的园林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地率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要求;

(三)新栽行道树按照规范的要求栽种,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路灯等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四)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死树木、杂草、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植、清理;

(五)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