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文件。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