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堆放、搭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