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堆放、搭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