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停车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二)停车指引标识清晰、醒目;(三)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四)不得影响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