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停车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停车指引标识清晰、醒目;

(三)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

(四)不得影响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