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设置为隐蔽方式,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二)设置规范,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有完整的档案资料;(三)出现脱落、断裂、损坏等,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