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网完整,井(沟)盖规范、齐全、完好;

(二)排水泵站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污水外溢;

(三)管道保持畅通,定期维护,并及时排放污水和雨后积水;

(四)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