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水管网完整,井(沟)盖规范、齐全、完好;(二)排水泵站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污水外溢;(三)管道保持畅通,定期维护,并及时排放污水和雨后积水;(四)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