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宣传品;(三)向车外抛洒物品;(四)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没收宣传品。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救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