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宣传品;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没收宣传品。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