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三)不得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不得擅自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