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停车场、垃圾场、排水、管线、灯光、广告、公共充电等公用设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及餐饮、住宿等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