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停车场、垃圾场、排水、管线、灯光、广告、公共充电等公用设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及餐饮、住宿等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