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对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