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