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