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检测结果退、补水费,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承担检测费用、更换水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