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砂、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