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4米以内;(四)城市净水厂、供水加压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围10米区域以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