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按实际类别水价结算水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