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位置安装。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