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位置安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