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逐户查抄水表,收取水费。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欠费通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同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收到欠费和违约金后,8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