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水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