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