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在核准登记前,对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暂缓登记。暂缓登记原因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登记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准登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