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