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