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